我公司是进行沥青混凝土道路铺垫的施工企业,但是沥青混凝土是自己生产的。并且是甲方提供石材。请问我公司的可以按简易办法纳税吗?还是应按混合销售业务缴税?公司名称是建筑材料公司。但是经营范围有施工。谢谢【生产施工】
销售建筑材料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可在销售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材料价款和提供建筑服务价款,分别按照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注明的,按照混合销售的原则缴纳增值税。对于这一点,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曾经也出来做过专门的解答。在营改增之前,销售建筑材料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也是计算两道税,一道增值税和一道营业税,按照“不增加税负”原则,基本上是把原来的政策平移到营改增的。所以,您们签署合同应该分别注明,材料销售和施工的金额。对于施工可以视为甲供材,可以采用简易征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