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与A公司签订一广告资源互换,双方免费使用的协议,无交易金额。存不存在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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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肯定的是存在税务风险。双方资源互换,一是应按照同类服务价格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及相关税金;二是定价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得过低。以服务换服务与易货贸易是同一原理,应做为视同销售处理,须按规定纳税,否则按偷税论处。如果广告资源属于商品, 那便是易货行为,还应考虑印花税问题,易货合同应看成既购又销两份合同,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应按照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数计算应缴纳印花税并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者市场价格合并计算应缴纳印花税数额。
税务闵行合规直接开个独公司不行的,不知不觉就违法了!好像并没有,不少MCN从业者都表示大多机构都在亏钱,主要因为人力成本高、税负高、压力大,所以提前进行税务黄浦合规,已经是机构的刚需。税务部门将多方监控收入来源,确定主播个人所得税扣缴基数,另外还会加强对主播所在“平台”的监督与检查。平台如果想考虑长远发展,税务红线坚决不能触碰。侥幸心理偷税漏税不仅影响平台的发展,而且触犯税务法律,后果不言而喻。MCN机构的佣金支付模式:在实现主播流量变现之后,平台应该把部分费用支付给主播。
请问,广告公司发布广告可以按合同日期来分别确认收入么?比如签的三个月,一个月一个月的分别确认?
资料:喜达食品生产企业是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50%的税收优惠,适用的所得税率为20%,2019年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取得产品销售收入250万元,购买国库券利息收入50万元,金融债券利息收入60万元,发生产品销售成本105万元,发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7万元,发生销售费用38万元,全部为广告费,发生财务费用40万元,其中:1月1日以集资方式筹集生产性资金300万元,期限一年,支付利息费用30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6%)发生管理费用29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10万元,为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宁专利法》规定:侵犯长宁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之前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权利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创造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录入完授权委托信息后,点击“下一步”,进入最后一步。第四步,信息提交至工商局 所有的信息都填写完毕后,将数据提交至工商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打印名称申请书及通知书,携带相关材料来工商局办理业务。审核驳回后,可以修改信息后再次提交。可以认缴制注册公司!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之前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权利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创造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可以在静安专利产品及其包装上注明静安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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