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我们公司设立了五六个分公司,我们把分公司汇总之后,整体不符合小微企业所得税的标准,不能适用小微企业所得税20%减半征收的规定,那么假如我们汇总之后按规定比例把应纳税所得额分摊给每一个分公司,那每个分公司就能适用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所以我想问能分摊之后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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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企业所得税是以法人为单位计缴的,所以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法人为单位判断,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支机构不分摊所得税。以上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到您。
您好!公司类型如下: (1)有限责任公司 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
个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及设立分支机构的,属于举办两个企业,应分别为向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代扣代缴的个税缴纳地在哪里?总部给异地分支机构代扣代缴个税,在哪缴税?依据通常做法,应有实际支付方负责代扣代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参考稽便函[2008]115号关于派遣员工扣缴义务人问题的规定,如果派遣方和用工单位都支付薪资,两方都属于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扣缴税款,但个人同时要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如果只有一方支付薪资,则支付方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规定:“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也就是说,分支机构应归属于总机构的税务局。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税务部门将多方监控收入来源,确定主播个人所得税扣缴基数,另外还会加强对主播所在“平台”的监督与检查。在这片硝烟狼藉的企业战场上,灵活用工模式可以替你冲锋陷阵,帮助企业合规,制定合规的税务普陀合规解决方案。税务普陀合规,即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普陀合规和安排。税务合规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纳税人在法律允许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所取得的收益应属合法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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