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后,开发过程中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契税吗?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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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税函【2009】603号文,契税计税依据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开发过程中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后支付的,与取得土地使用权是两个事项,不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所以不应缴纳契税。
如题,补充几点,我们公司的土地是通过挂牌出让取得的,在缴纳完土地出让金后,后期缴纳了城市配套费,税务局说这笔城市配套费应该缴纳契税,请问是否需要缴纳,有相关的政策性文件吗 您好!如果城市配套费购成土地的入账价值,就需要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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