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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组织旅游的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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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组织全体员工外出旅游,开具的发票为综费。请问这部分费用必须合并员工工资缴纳个税吗?还有,这部分费用可以税前列支吗?

专业顾问回答

赵乔兵
赵乔兵服务年限:5客户评分:4.8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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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企业为员工提供的旅游费用的税务处理问题,一直是存在着争议的领域。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个人认为旅游费用符合上述定义,应可税前扣除。不过从各地方政策执行来讲,比较宽松的地区认为企业为员工提供的旅游费用可按照福利费税前扣除,在工资总额的14%内税前扣除;有的地区则不允许税前扣除。这个要根据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掌握执行。

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旅游费用也属于上述定义,从文件定义来看应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咨询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一般的答复也是需要合并计入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各地方对此执行的力度可能有所不同。

某地区税务机关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问:企业组织员工旅游,旅游费是否能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组织本单位员工旅游的费用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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