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和客户签订了一个维修协议。协议有明细,里面列明了具体的更换零件号和价格,以及维修所需的人工费用。以往我们给客户开具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是维修。现在客户要求把这个维修协议的金额,拆成两张发票。一张写明维修。另外一张写明零件并列明清单,内容与清单中的几个更换零件号一致。请问这样开发票,从税务角度上有风险吗?
事实上,动产维修的增值税率与零件销售的增值税率是一样的,都是17%。所以说,如果这样开票,不会导致少缴税款,自然谈不上税务风险。当然,如果是不动产修缮则另当别论;但您既然提到“更换零件”、“以往开具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那很显然就是动产维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