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下属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近期计划作一次股权转让。由法人股东A将其持有的20%股权转让给自然人股东B。A原20%股权的账面价值是200万元,由于公司处于亏损状态故以150万元作价转让给B,股东会已通过此决议。现就财务处理和税务处理两个问题向您请教:
1.甲公司和A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甲公司:
借:实收资本-A公司 200
贷:实收资本-B 200
A公司:
借:银行存款 150
投资收益 5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00
以上两公司分录是否正确?若不正确应为什么,谢谢!
2.甲公司与A公司和B股东的涉税事宜甲公司只是股权发生的变化,因此无所得税涉税事宜;A公司发生了股权转让损失,允许所得税税前扣除,但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B股东个人150万元承继了200万元的股权,应按差额计征20%的个税;A和B还会有印花税产生。不知道涉税方面我的理解对不对?望老师指正,谢谢。
您好:A公司发生了股权转让损失,允许所得税税前扣除,但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做专项申报,而不是备案。
B股东个人150万元承继了200万元的股权,应按差额计征20%的个税;——个人认为B股东不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比如,某商品公允价值为100元,后来因价值下降,以80元销售给自然人,该自然人并不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150万元并不能反映真实的股权价值,应核定转让方A股东的转让股权价值,而不是计征B股东的个人所得税。
其他方面,个人认为理解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