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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我家是黑龙江省一家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符合财税2016 52文规定,我想问老师,对即征即退的退回的增值税款项,是否交纳所得税?对企业取得的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由此确定福利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属于财政性资金,应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数。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老师您好,单位有残疾人的除了可以享受残保金减免以外,对残疾人个人所得税有什么优惠政策?安置残疾人可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限额即征即退 二、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三、土地使用税——减征或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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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销售残疾人所用假肢,轮椅,拐杖,有哪些优惠政策?一般纳税人销售残疾人用品不免征增值税,只有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的是免征增值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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