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营改增之后进出口代理业务应该怎么开票?之前是货款和代理费全额开地税发票,代理费确认收入,现在还可以这样全额开票,差额确认收入吗?货款税率开为0?有无相关政策文件?
您好,个人认为,进出口代理业务,应属于营改增后的经纪代理服务,一般纳税人按照6%计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征收率计征增值税。经纪代理服务只能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因此,营改增后,进出口代理服务就代理服务费开具增值税发票,只就代理费部分计征增值税。如果开具包含货款增值税发票,就货款部分也应计征增值税。当然能取得货款进项税可以抵扣。但是没有差额扣除货款的税务政策。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