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1.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属于商务辅助服务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税率6%。2.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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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我公司开出一张技术服务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那么在增值税申报表的主表上,我是该填在“应税劳务销售额”这一栏呢,还是填在“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这一栏呢?《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栏“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另外,技术服务符合规定条件,可以申请免征增值税,通常需要到科技部门申请技术合同认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优惠备案手续。
公司既有销售货物又提供服务的,如果要享受增值税优惠,销售额季度不超过9万,说的是两项业务的合计销售额不超过9万吗 您好!以上对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
想问一下,我们是否应该上缴城建教附。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并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财税[2005]25号:《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适用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规定。建议参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与税务沟通。
我们是一个出口企业,境外机构帮我们介绍客户我司应支付的出口货物佣金属于哪一类别呢?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分类,此属于营改增“销售服务——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6%。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请问:我公司是培训公司,收客户培训费3000元,三个月培训,并赠送教材。采购的教材进项能抵吗?收入3000要分别区分服务与货物吗?教材应与培训费按公允价格分别确认收入及销项吗?收到培训费时就借:库存现金,贷:主营业务收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抵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