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你好,我们之前的4月份一笔款项已确认收入了,当时对方没要发票,现在忽然又要发票了,这笔款项我们已经缴了增值税,我们现在十月份再去开发票可以吗?,会计上怎么处理呢?谢谢老师!
4月的业务,贵公司已按实际确认收入申报纳税,10月再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且存在被重复征税的风险;会计处理方面,贵公司实际已在4月份做账务处理,10月不需要再做处理。
对于已申报纳税的收入,是否可以补开发票,如何补开发票,税法都没有具体的规定。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令第587号)、《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的规定,销货方应在确认收入时开具发票,购货方也应主动索取发票。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也明确了发票开具时间:“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建议贵司先向客户说明情况,争取不再补开发票;如一定补开发票,可与其沟通,因此导致的重复纳税成本,由对方负责。
此外,为避免类似的情况发生,建议做好以下几点:
1、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开票条款;
2、应客户的要求需要延迟到以后月份开票的,可以签订赊销或分期收款销售合同,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开具发票,符合税法的要求;
3、在确认收入时,或者按照税法规定应开具发票时,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并及时通知客户,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客户不要,自己保存好。(对于多数企业无需发票的,可以选择一部分企业开具普通发票,方便日后冲红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