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500人、年销售收入≦2亿元、资产总额≦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如您企业符合前第(一)~(四)项条件,又同时拥有下列条件中的一项,无需参与评分环节,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