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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不存在增值税非应税项目了,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是因为其增值额按照税法要求是要纳税的。外购货物只是因为没有增值额,所以不需视同销售了。
专利技术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转让专利权,可以免征营业税。
小结 超过业务范围的临时性业务流程,能够开票,可是必须留意保存业务流程材料以便解决税务局提出质疑。企业 税务闵行合规 会产生多重效应对企业而言主要促使企业精打细算增强企业投资、经营、理财预测、决策能力和准确度提高自身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壮大企业实力和竞争力。单生产经营者而言税收无偿性决定了其税款支付企业资金净流出没有与之直接相配比收人项目从角度看企业运用 税务闵行合规意义 在于所节约税收支付等于直接增加了企业净收益与降低其成本项目具有同等重要经济意义。
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我们为外国航空进行地面代理服务,经过税务专管员判定,我公司性质不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正常情况下,我们的供应商为我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用来进行进项税抵扣。但有类情况,一些供应商也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他们针对外国航空器进行服务有享受免税政策,因而拒绝为我司开具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0第10条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项目描述: 我司与青海某企业签订的“5*130t锅炉烟气脱硝BT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青海项目),合同签订时间为2016年3月10日,合同标的物为不动产。该项目以于2016年11月份通过业主、当地环保部门验收。 项目合作方式: 本项目以BT方式投资、建设、移交,双方认可的BT模式是指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负责项目投融资、设备技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组织和管理,并承担期间的风险。即乙方负责筹措建设资金并作为合同总承包单位组织建设,在乙方按约定将本项目逐台改造完成并经环保验收后,甲方在
2021年1月销售人员报销机票费用。录入分录时,误认为该税额符合“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项目。但之后又再次了解有关规定之后,此税额不能进项抵扣,但未在当月修改分录,此税额未进行1月征期纳税申报。导致账实差有此笔税额,2月如何对该分录进行调整修改?借:销售费用 52.64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2.64 回答仅供参考。
第二个问题:一般纳税人的工程施工,税率是11%,可以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第八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容易办理的方式。不过,我建议是选择后者,因为前者不好办理,因为是免税,税务局代开的积极性不高,且每次都要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