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老师:一个科技公司帮别人托管服务器,一般纳税人,提供场地,机位,电力保障,网络保障,服务器维护,服务器的日常故障排除业务。主要成本是取得的电费,大约占95%,其他就是人工,折旧以及费用等。收入是托管费收入,完全按照托管的机器运行时长计入收入,按照现代服务收入纳税。然而,税务机关认为由于成本为电费,主抵扣较为单一,因此要认定是电费的混合销售行为。我司坚持认定是托管服务的收入。请问怎么反驳税务局观点?我司的主张有没有可以参考的政策文件或者案例?
您好!主要提供合同,在与对方的合同中体现是托管服务的性质,增加除电费之外的服务项目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