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旧项目,2018年建成后出租,是否适用按简易计税方式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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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该不动产不适用简易计税。
项目描述: 我司与青海某企业签订的“5*130t锅炉烟气脱硝BT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青海项目),合同签订时间为2016年3月10日,合同标的物为不动产。该项目以于2016年11月份通过业主、当地环保部门验收。 项目合作方式: 本项目以BT方式投资、建设、移交,双方认可的BT模式是指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负责项目投融资、设备技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组织和管理,并承担期间的风险。即乙方负责筹措建设资金并作为合同总承包单位组织建设,在乙方按约定将本项目逐台改造完成并经环保验收后,甲方在
选择简易计税的经营租赁的老项目不动产在营改增2016年5月1日进行改造升级建设后出租,请问是否还可以简易计税?补充: 在营改增2016年5月1日后 您好!新老项目的界定一般是以开工许可证上的日期为准的,所以老项目改造升级后还有老项目,仍然可以简易计税。涉税事项回答仅供参考,具体操作以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为准。以上对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
一个工程项目,别人问我是一般纳税还是简易计税,我从哪里可以得知?简易计税的话,成本费用票也只能开普票回来了,对不?您好,感谢您的信任和提问!以上对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简易计税办法下,对法定项目差额纳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这一条政策如何解读?希望老师能详细解答,谢谢!这两种理解各有基础,总局文件尚不明确,建议直接咨询一下主管税务机关。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同时兼营非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选择简易计税。对租用的房屋进行装修,无法区分哪些用于货物销售,哪些用于简易计税项目,装修费用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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