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规定,节日发放得购物卡,或者现金形式发放得红包过节费,不属于国税函[2009]3号列举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范畴,按照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发放的节日福利,符合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五大原则的,应作为“合理工资薪金”处理,代扣代缴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扣除率是跟着税率调整一起调的,只有用农产品生产税率16%的货物的,可以按扣除率12%抵扣进项;贵司为餐饮企业,餐饮服务税率为6%,只按10%抵扣进项税额。
餐饮企业提供餐饮服务,不能对外开具会议会务项目发票。提供餐饮服务,开具发票时开具会议服务,发票项目与实际不符,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存在较高的税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2、公务用车、通讯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麻烦咨询一下,我有2个门市,一个想开一家火锅馆附带糕点小吃,门市面积不到150个平方,另外一个开一家超市,销售日常副食、化妆品、数码产品等,想注册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名字里面是餐饮服务还是商贸或者是其他的呢?注册公司所需资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我们是一家餐饮连锁,都在一个城市,公司有3个店,分别隶属于这3家公司。1家总公司,另两家在分公司名下。我们只有总公司开社保户了,员工都在总公司交社保。现在问题是,总公司名下的这家店暂停营业关门了,就是没有收入了。主要还牵扯到每家公司要报个税 补充: 是根据会计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上对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