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Hi~仲企财税欢迎您!
当前位置:首页>仲企财税问答>税务合规指导>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是如何规定的?
问答首页公司注册(3913)公司变更(417)公司注销(539)公司转让(133)个体户注册(129)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是如何规定的?

1位顾问回复536人看过

专业顾问回答

周旭
周旭服务年限:5客户评分:4.8 /5.0

资深注册顾问向TA咨询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第一条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另外 , 现在很多省都现已发文,将起征点调整到了20000元的最高金额,具体最好能够问询本地税务局.

大家都在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