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的扣缴义务人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我单位向工商局租赁土地盖房出租,合同中并未约定土地使用税的扣缴义务人,本公司认为工商局才是该土地的扣缴义务人,现税务机关需要我单位提供情况说明,请问我单位应否缴交土地使用税?谢!
您好,由出租方缴纳。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