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第八条规定,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