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属房地产公司,12年和13年分别拿了两块地,合同出让时间分别为12年7月20日和13年10月31日。由于政策解读存在偏差,原来说免一年土地使用税,由于没有备案手续,现要求补缴原来说免一年的土地使用税,那么税收滞纳金天数应该如何计算?
是否可以通过征管法的规定,超过追征期,不用缴滞纳金级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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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应该从实际应当缴纳的“一年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间的最后一天算,到你缴纳该笔税款的那天止。
以上对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老师,我们公司一个人今年二月补发了去年一年的工资,但是他一年的五险是三月份补上的,请问 :1、我可以把三月份补交的上年保险数先放到二月份扣减吗?1不可以,应在补缴的月份扣除 2可以 3个税申报以实际发放为准。计算滞纳金应按月计算,比如1月工资纳税截止时间为2月15日,从16日开始计算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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