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三)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1、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可:根据《商标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定期统一进行。驰名商标认定的原则是“被动认定、案件核准”。当事人认为他人的注册商标恶意侵犯当事人权益的,应当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争议裁定书,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
2、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商标争议审判中,由法院确定有关注册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即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认定原则是:“案件认定、被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