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要视同销售货物。但全面营改增后,“非应税项目”已经不复存在,建造动产和不动产的增值税处理一致,都属于用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不需要再视同销售,不需要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处理时,自产产品用于自建不动产和动产的处理均按照成本结转。
http://www.shui5.cn/article/ea/117131.html,这是我发表在《中国税务报》文章《营改增后,自产产品用于建造动产和不动产的财税处理》,可以全面解答您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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