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提是B公司需要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现有两种情况,请问哪一种更好?或者还有其他更好地办法?一、如果A向B开具可抵扣增值税发票,AB两个公司分别所涉及的税种以及税额。二、如果A公司不向B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由B公司自行开具销项,公司所涉及的税种及税额。
发票只是在中国境内适用,尤其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境外(包括港澳台)没有发票的概念,只是形式发票(INVOICE),不存在香港公司向境内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境内公司向香港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其次,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必须有真实的业务发生,销售方按规定向购货方(包括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较高的税务风险。
你所说的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形,A向B开具可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存在该情形。如果A公司实际上有为境内B公司提供服务,B公司作为境内接受方,相关劳务在境内发生,B公司向境外A公司支付款项时,需按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并且凭代开代缴的完税凭证、合同、付款证明、境外形式发票等,作为B公司的进项税额抵扣,但前提是B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是境外发生的劳务用于简易计税、福利、个人消费等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范围的,代扣代缴的税费仍无法抵扣;
第二种情形,B公司自行开具增值税销项发票,应看其具体是什么业务。营改增之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包括17%、13%、11%、6%、5%、3%、免税等多种不同情况。出口业务免税或者适用零税率、免抵退税政策。
提供销售业务,通常还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各种税费,请确认问题背景是否有误,就具体的问题进行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