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一职工2013年入职,但公司都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现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其从入职至今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的金额为其补偿金,这个补偿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如果该员工没有离职,你司以货币形式发放的补偿,应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该员工离职,可按离职补偿,享受政策减免,如: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也可考虑利用年终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