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餐饮连锁企业,15年的时候收取的加盟金并没有给对方开具发票,但是税金有正常申报,并没有偷税漏税。然后现在业主要发票,这个应该是现在不能开吧?因为这也是营改增之前问题了,请老师给个指导,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项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指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因此,上述情形已经不符合开具发票时限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