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你好!房地产老项目现在在销售房产时(注:还未综合验收,还未开办证的大票),如果5月份预收了房款600万并开了发票,对于会计分录和报税有2种做法:
1、借:银行存款600万 贷:预收帐款600万 ,6月份申报时按3%预交申报交税,等房子验收后结转收入再按5%算应交的税金并补足
2、借:银行存款600万 贷:预收帐款571.43万应交税金 28.57万
6月份申报时按5%税率申报应交税金28.57万,问2种方法谁对? 正确的分录应怎样做?
您好,问题收悉,答复如下:
5月份预收了房款600万并开了发票:
借:银行存款600
贷:预收账款——未开票600
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17.14(600÷1.05×3%)
贷:银行存款17.14
因当月开票,即应申报增值税款
借:预收账款——未开票600
贷: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28.57(600÷1.05×5%)
贷:预收账款——已开票571.43
补足缴纳增值税:
借: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11.43(28.57-17.14)
贷:银行存款11.43
实现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已开票571.43
贷:主营业务收入571.43
说明:
1、预缴增值税是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但因为在预收时同时开票,构成了纳税义务,所以同时应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并不是您所述的“等房子验收后结转收入再按5%算应交的税金并补足”,道理很简单,发票开具了以后,怎么能不申报呢?财税2016年3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因选择简易计税,因此不能使用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各项明细科目核算,而只能使用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核算。
3、虽然在预收时开具发票形成了增值税纳税义务,但并不能确认收入,此时还是预收的性质,因此将其转入到预收账款——已开票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