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兼营营业税业务的纳税人,兼营的业务是否与原增值税业务销售额合并计算缴纳政府性基金?问题:根据财税【2016】12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如在营改增前,兼营的营业税业务的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不缴纳该项政府性基金,那么营改增后,是否需要和原增值税业务的销售额合并计算销售额,再看是否需要缴纳政府性基金?还是分别单独计算销售额确定是否缴纳政府性基金?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财税【2016】12号就是为了贯彻**降低小微企业税负的精神。在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问题进行过明确:营改增前,货物销售和服务是分开计算的,即货物销售额月度不满3万元(季度9万元)免增值税,服务月营业额不满3万元(季度9万元)免营业税。营改增之后,如果纳税人兼营货物销售和服务的,还是分开计算。这体现了一个原则:营改增,在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负。
对于财税【2016】12号在营改增后是否分开计算,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但是按照23号公告精神和营改增不增加税负的原则,还是应该按照营改增前的政策进行平移过来,即分开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