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
法37对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申请人的答复可以仅仅是意见陈述书,也可以进一步包括经修改的申请文件(替换页和/或补正书)。细则7.3申请人可以请求专利局延长指定的答复期限。但是,延长期限的请求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提出。有关延长期限的事项参见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的有关规定。
答复的方式
法37细则3及118.1对于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必须采用专利局规定的意见陈述书或补正书的方式,在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申请人征询审查员意见的信件不视为正式答复。申请人的答复应当提交给专利局受理部门。直接提交给审查员的答复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