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有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但有销售自主研发的软件产品的业务发生的企业,能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软件企业的研发阶段和开发阶段如何区分?3、以销售获利为目的,从而为其他企业定制开发的嵌入式软件产品或纯软产品,开发阶段发生的费用一定要计入“研发支出”么?能否计入“生产成本”?该软件产品在取得软著时,一定要计入“无形资产”么?能否计入“库存商品”?5、一个月中存在多个软件产品同时销售的情况,那么做即征即退时是否要按不用产品分别退税?是否有必要按软件产品的名称设置进项税和销项税的明细科目?6、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进项税额10%加计抵扣和软件产品即征即退两个政策能同是享受么?计算退税额时,是要把软件产品进项税额的10%加计抵扣额也减掉么?
2.相对于研究阶段而言,开发阶段应当是已完成研究阶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具备了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
3.4.开发的软件产品,不计入库存商品,取得软著时计入无形资产。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条件的才能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先计入研发支出科目期末转入管理费用)。
5.一个月中存在多个软件产品同时销售的情况,做即征即退时要按不用产品分别退税。
可以不在账里按软件产品的名称设置进项税和销项税的明细科目,在进销项明细台账上登记清楚。
6.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同时享受,在计算退税时也减掉。(个人理解,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