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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资薪金的计算和社保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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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在2处长期固定的确定薪酬,并签订劳动保障合同,是否按2处工资薪金总和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确定在其中一处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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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润
赵润服务年限:5客户评分:4.9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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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感谢您的信任和提问!

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也即一个人在两个公司拿工资的,应当以月收入即两个工资的总和作为缴纳基数。计算方法:

个税=(工资总额-个人承担社保金额-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金额-3500)*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果两处工资没有合并作为缴纳基数申报,应当按照规定选择受雇的一地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汇算清缴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社保公积金一般只在一处缴纳。同一个城市内,一个人员不能由两个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只能一个公司为其缴纳。

以上对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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