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上海一家房地产企业,以前年度(2014年度以前),由于经办人疏忽,导致我司以前年度应开具的电费发票19155.96元未开具,因电业局系统已无法打印以前的发票,电业局给我司出具了一份因系统无法打印以前年度发票,欠发票19155.96元的说明给我司,我司是否可以用此说明入账,如果我司入账,且本年度我司亏损,那税务局来检查时是否有其他后果【房地产】
您好,问题所述,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属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如预税前扣除,应将该费用追溯到发生年度进行调整,且需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不能在发现年度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公告))
如果不能取得发票,而是电业局给贵司出具了一份因系统无法打印以前年度发票,欠发票19155.96元的说明,个人认为,该说明应不能替代发票的税前扣除的功能。在实务中,一般是因无纳税义务而无法开具发票,比如赔偿支出,收款方无纳税义务所以不能开具发票,所以支付方可以凭借其他相关资料税前扣除,一般税务机关会认可。但贵司所述情况,个人认为应不可以税前扣除。可以咨询当地的税务机关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