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的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2、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3、不合理的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4、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5、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受非必需的人员等。6、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