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企业收到政府因解除合同造成的各项损失的赔偿款,应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而流转税,比如增值税和营业税则无纳税义务。
企业收到的政府赔偿,不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范围,因此应在收到当期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因该合同未履行,业务未开展,纳税人没有发生增值税的业务,因此也就不存在价外费用的说法。企业虽然收取的款项中有补偿利息的部分,但并不是利息收入,企业也并未提供如何贷款服务,不需就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相关文件规定如下: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
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