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营改增,我公司要求供货商转一般纳税人开专票,转后供货商开不来进项税票,又注销原公司,注册小规模公司找税局代开专票。现在付款要求三流合一,但供货商新注册的公司与入库单的名称不一致,如果要重新打入库单3个月的工作量太大,能否写个证明原公司与新公司为一家公司
您好,个人认为,无论从税务上还是从内控上,可以这样处理。
在税务上,如果从甲公司购买货物,但是付款给乙公司,则属于文件规定的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但是因时间付款的时间差异,导致的本来是一家的企业的此种情况,不属于不得抵扣的范围。
因此,税务上的问题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后可以如此处理,内控上征得管理层同意后也可如此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 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