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跟累计亏损公司借款超过一年,还能用财税2003 158号的相关规定征股东个人所得税吗?有这方面的案例吗?【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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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文件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仍为“全文有效”状态。
该文件第二条“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明确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老师您好,股东借款给公司的合同可以做成零利率吗?如果借款100万,可不可以分期打款到公司账户,合同可以不约定打款时间跟金额,只约定总借款金额可以吗 您好!
那么实务中一般什么时候代扣呢?还有如果是今年10月份借的,那么到今年12月份是不要代扣的吧?这个需要税务机关判定的。
我们购买A公司的股权700万 本来应该我们直接打款给A公司 但是老板再通知我们之前先垫付了 然后给我们补了个股东决议当做借款协议 我们已像老板汇了400万 我想问下会计科目怎么做?您好,是您公司向股东借款,然后用于长期股权投资么,借款计入其他应付款,长期股权投资计入长期股权投资。
甲公司向A公司借款 借:银行存款 80万 贷:其他应付款 80万 虽然股东A签订了投资协议,后来又转让了股份,但是一直没有实际出资,所以不做账务处理,只有甲公司实际收到股东的资本金投入,才贷记实收资本-甲公司,当甲公司转让了股权之后,分录为 借:实收资本-甲公司 贷:实收资本-乙公司 但是这一分录存在的前提是甲公司通过银行入资金额到达企业账户了。
我专门去了工商局咨询,就想着每次股东的钱分次计入实收资本以后也不用还了,可是工商局的人说我们约定的是2039年1月1日是出资日期,只能一次性出资和验资,如果是这样的话平时借股东的钱就不能计入实收资本了。请问老师:1.没有经过验资可以计入实收资本吗?现在实收资本已经不是工商登记事项了,其变更无需到工商进行变更。只是实际业务是入资款,就可以计入实收资本,只是以后公司上市或需要审计等情况,可能会需要补充验资报告。计入其他应付款,税务可能认定为借款,有可能涉及借款的相关税费。
您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股东个人向企业借款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风险,所以年末要及时归还。以上问题的回答,希望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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