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令第512号)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据悉,因股权转让偷逃税款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江苏省尚属首例。检查人员确认,王某在股权转让完成并获得收入后,一直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税款。2011年11月17日,因王某在规定期限内未完全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徐州地税局稽查局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对王某做出了补缴税款的行政裁定。在被取保候审当日,王某提交了还款计划书,补缴税款1,045万元。鉴于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表示要积极缴纳尚欠税款,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B领来客户,A负责签订合同,后续服务,收取佣金,两家按加盟协议分成。这样,B公司的人工费就涉及到所得税,会造成多交税。作为加盟关系,一定有一家是品牌提供方。第二种做法,是符合税法规定的。且小规模纳税人月收入3万元是可以免增值税的,且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的减免优惠政策。第三种办法明显属于违反税法和会计原则规定的,不应采纳。
对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有不同规定,问题描述背景不清晰,无法判断贵公司当期的做法是否正确。具体操作方法可以查看: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144346/content.html 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2、增值税汇总纳税 增值税汇总纳税,需要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之后,才可以汇总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
自然人A和B共同出资成立一家代号为甲的公司,双方各占50%股份,法定代表人为A;同时A和B成立乙公司,A和B的股权比例分别为95%、5%,法定代表人为B;A和C成立丙公司,双方各占50%股份、法定代表人为A。请问甲、乙、丙三家企业是否互为关联企业?这三家公司同时受A控制或共同控制,属于关联方的。
会对所得税有影响,一方面,税法上有税法的规定,如果与会计不同,就会产生暂时性差异,需确认递延所得税。以上对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
公司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如果当月雇员工资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的,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扣除雇员当月工资所得和费用扣除额差额余额计算,费用扣除额指啥呢?是指社保公积金吗?感谢您的信任和提问。以上对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