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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贷利息收入的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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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主要从事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与金融机构合作,由金融机构开发资产管理计划,我们用闲置资金购买了部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其他份额由很多自然人购买),该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又通过其他金融机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投放给了一家房地产企业,现在这家房地产企业需要利息部分的增值税发票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请问这个发票是我们开具吗?如应由我们开具,开具的品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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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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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据此规定,发票开具主体是提供资金并收取利息的单位。本公司只是参与、购买了某资金管理计划(大致相当于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而非直接提供服务方,因此不应由本公司向其开具发票(发票开具主体显然应为公司,而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个人认为,该项发票的开具者应为本资金管理计划的实际开发、掌控及管理者,即某金融机构或者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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