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也就是说,不管企业实际发生了多少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计算的时候,是以上述两个计算数字的下限来核算的。
举例
例如企业产生收入100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6,000元。
按照上述规定,6,000*60%=3,600元。
如果按照销售收入的5‰计算,100万*5‰=5,000。
两者取低者,即税前可以列支3,600元。
其余的业务招待费6,000-3,600元=2,400元,调增计算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利润(对会计利润无影响)。
这个只是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的依据,平时会计处理不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