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简易征收计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扣除,如已取得进项税额发票,可以选择不扫描抵扣,直接全部计入成本费用项目;或者是和其他进项一起扫描抵扣,月底时再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由于营改增之后存在进项税额转入(即以后再转为一般计税方法时,相应的进项可以再转让)的概念,如3年之后可能由简易计税方式转为一般计税方式,则需要相应的抵扣凭证支出,建议采用先抵扣再转出的方式操作,如不存在进项税额转入情形,则不需要认证。
依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