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税法层面,贵公司以专利技术投资属于非货币财产投资,相当于“卖无形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需要缴纳3种税:
印花税、增值税(销售无形资产)和企业所得税。
1.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规定:
如果贵公司是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适用“技术合同”税目,税率为0.3‰ 。
如果是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税率为0.5‰ 。
2.增值税及优惠政策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的规定,
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的,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
但是如果符合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的“技术转让”,可以免征增值税。专利出资入股,免征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及优惠政策
公司有以下三种优惠政策可选择:
(1)分期纳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一条规定:
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减免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二条的规定: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递延至股权转让时纳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
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