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静安专利权人有权在其静安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释义:本条是关于专利权人的标记权的规定。一、专利权人的标记权,是指专利权人在自己的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专利标记是表明该产品是专利产品的标志,通常是表明专利或者中国专利的文字或者符号。专利号是指**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的序号。专利权人行使标记权,在自己的专利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一方面可以起到宣传的作用,表明自己的产品是经过严格审查后获得专利权的产品,;另一方面也可以起到警示的作用,表明该产品是专利产品,享有专利权,是受到专利法保护的,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随意仿造。二、但要注意的是,我国专利法把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规定为专利权人的一项权利,专利权人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专利权人未在其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并不意味着权利人放弃专利保护,其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仿造该专利产品,一样要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不能以产品上没有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不知其为专利产品为理由,要求免除侵权赔偿责任。
未按时缴纳年费(除授权当年的年费)或者缴纳数额不足的,可在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补缴时间在超过规定期限但不足一个月时,不缴纳滞纳金。在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期一个月的,按5%年费递增滞纳金,最多25%。期满未缴纳的,宝山专利权应当自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