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四条 净资产核定法中,中介机构评估前,中介机构需要到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局去备案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解读第五条明确,评估有关资产时,由纳税人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上述公告及解读皆未要求中介机构需要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