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实施中,提到科技成果完成人可获7成以上成果转化收益,这是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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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真的,鼓励高校院所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70%以上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将完成、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现金收益、奖励和报酬计入当年绩效工资,不受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量基数。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职称评聘政策,大力支持教师、科研人员面向沈阳企业承担横向课题,赋予高校院所科研人员横向科研课题经费使用、收益分配和课题用人自主权。
高校院所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科技人员,并与科技人员约定,由科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作价投资,并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提取一定数额或比例返还给高校院所。这种情况是高校院所行使职务科技成果的处置权,并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投资人、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设立的企业不发生直接的关系。
高校院所将职务科技成果划拨给其独资的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作价投资。《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通过资产划拨等方式将科技成果转移至本单位独资设立的负责资产管理的法人,并以该法人名义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划转”与“划拨”是同一含义。
对促成市辖区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经省技术交易市场和淮安分中心备案技术转移机构,最高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补助;
支持应用开发类科研院所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的小试、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和工程化开发平台等,促进其提升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服务能力。优化国家和本市各类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布局,按功能定位分类整合,构建开放共享互动的创新网络,建立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有效开放的机制。加大国家及本市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基础信息资源等向社会开放力度。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围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有效开展,实施技术描述标准化、技术研发流程和过程数据开放共享。
对于评估机构经评估认为不适宜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因放弃申请专利而给高校带来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可依法依规免除其放弃申请专利的决策责任吗?可以,考虑到我国高校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工作的经验较少,专业化机构和人才队伍尚有不足,《若干意见》专门指出“评估工作可由本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委托市场化机构开展”。
根据《淮安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试行)》文件精神,对市辖内企业引进科技成果,成功在我市转化、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最高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5%,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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