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同时用于非研发项目,所支出的租赁费是否可以加计扣除?项目申报、研发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因此,相关的租赁费用可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计算可以享受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