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令第512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期限均匀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第七条“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之规定,你单位一次支付租期三年的全部租金,不得列入支付当年的费用,应按规定分期摊销。已列入当年费用的,应进行税务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