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物流公司收到公路运输、油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了抵扣,账务处理怎么做?谢谢!
请问 1)促销品是不是视同销售,需要交17%的增值税?2)促销品取得的发票能作为费用所得税税前扣除吗?3)如果在印刷厂印公司LOGO的布干胶,然后贴在促销品上,可不可以作为宣传品?4)此类促销品如何合理合规?
对于大型的物流公司,对于园区类的业主,实行统一发票领购、统一发票入库、统一发票开具、统一申报纳税。部分地区有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供参考: 上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5号 (二)纳税申报 汇总申报纳税单位在办理涉及汇总税种的纳税申报时,由总机构统一进行申报,各被汇总单位不需单独申报。汇总申报纳税单位之间移送货物不得开具发票。
我们公司是物流公司,在运输途中会发生货损或者丢失的情况,具体分两种:第一种是整单丢失,比如丢了一整台电脑4000块。第二种是破损产生费用,比如一台电脑的包装箱损坏,经核实要赔150元,我们是按照扣除了赔偿款后差额开发票之后?有没有相关的处理依据呢?第一种整单丢失的,我认为您们、托运方和承运方都是应该全额开票的。托运方货物丢失,是所有权失去,有人赔偿,相当于是对外销售了,所以不能与运费直接相抵扣,因为二者税率不一致。对于双方相当于非货币资产交换一样,应该互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