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选用行政处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
(1)剽窃、抄袭他人作品;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
(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4)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
(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6)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7)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2、行政责任形式:
(1)警告。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提出的先诫和谴责,主要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
(2)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
(3)没收非法所得。是指将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的缴国库。
(4)没收侵权复制品。
(5)没收侵权复制品的制作设备。
(6)罚款。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罚款100元至5000元;假冒他人美术作品的,罚款1000元至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