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号)规定,“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该文件明确指定,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与财政扶持的口径一致)。并制定认定标准,如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最大电功率比大于30%;等等。此后,三部门曾联合制定两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分别见于三部门公告2012年第7号和第25号,新能源汽车只有列名目录,才能享受免征优惠。
●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号)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与财政扶持的口径一致)。
●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之附件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改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规定,购买新能源汽车有财政补助,消费者按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支付。如果消费者是企业单位,应要求销售方按销售价格开具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相关规定,企业获得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补助,如果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要计入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