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一条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第五条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您提供的简短的信息,参照以上的规定,建议您:
第一,如一季度结算一次工资,则应在发放当月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税。
个税计算如下:当月工资20000,参考上海五险一金最新标准,应纳税额=20000-6147.68-3500=10352.32(元)。
那么个税缴纳额=10352.32×25%-1005=1583(元)。
第二,如果在第四季度发放的话,每年只能用一次“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优惠政策计算缴纳个税。个税计算20000/12=1666.66(元)因为1500<1666.66<4500
所以缴款税率为10%速算扣除为105
所以应缴个所税=(1666.66×10%-105)×12=739.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