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原先的企业所得税都是在地税局缴,税管员说明年会转到国税,想知道是否会发生变化。我们现在是按收入的2%来核定征收这企业所得税的,听国税有关人员说“一般纳税人是没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以很是担忧。
贵公司需要确定税管员的说法是否属实。
首先,2016年5月1日实施的财税[2016]36号文,改变的流转税的纳税地点(除特定业务增值税由国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外,大部分增值税转由国税机关征收),而不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方式,你需要确定税管员的说法是否正确,目前我还没有看到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关需要转为地税征管的文件或其他通知;
其次,对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按百分之二征收属于带征方式)政策,是国家统一层面的政策,都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税和地税对于带征条件,没有分别。两者可能不同的是对收入额多少以内可以核定征收、具体的核定征收把关要求不同。
对于之前已经是核定征收的企业,营改增之后如果是转由国税机关征收,当前比较常见的做法是:之前地税已经明确可以核定征收的期限内,国税继续沿用之前地税已确定的核定征收方式,待到该期限届满,国税机关再依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征管措施,包括继续沿用之前地税的做法、调整带征率、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等。各地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对企业核定征收的管理措施可能不同。
综上,建议贵公司做好以下措施:
1、 确定税管员的说法是否正确,是否有类似规定,要求企业所得税转由国税征收(通常不会转),如不转,则不存在贵公司担心的问题;
2、 事先了解当地国税机关对于核定征收企业方面的措施,可以通过前台咨询、法规查询、12366咨询等,了解国税对核定征收的具体要求,以便做好相关安排
3、 如确实存在问题所述情况,贵公司需要对相关业务做事项安排,包括提前确认收入、新设公司等,以降低总体的税负。